本會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數位文化創意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整合數位文化創意資源,促進技術交流與提倡學習風氣,媒合同好事業合作,創造會員共享資源環境,達到發展多元文化創意元素與產業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發展會員共同創作交流環境共享資源。

    二、舉辦研討會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交流活動。

    三、舉辦技術交流課程,輔導會員創作技術交流。

    四、定期舉辦相關展覽活動,推廣數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五、協助輔導會員從事相關產業活動,與整合資源發展資訊系統。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定期大會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訊軟體通知。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具有創意設計興趣或創作學習熱忱,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審查合格及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個人,對本會提供人力、物力或技術等贊助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贊助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四、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具有創意設計興趣或創作學習與分享服務熱忱,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審查合格及理事會通過,並繳納終身會費後,為永久會員。

 

    五、榮譽會員:凡國內外從事創作、創意、技術相關工作者,對我國數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有重大成就和貢獻,或曾擔任本會理監事乙職,應由本會會員二十人以上連署,列明其功績,再經理監事會議投票(三分之二多數決)通過後,得為本會榮譽會員,並享有免繳會費之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告知。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 條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二、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

    三、本會舉辦之各項福利。

    四、會員間之聯繫及洽詢。

 

 

  第十三 條 凡本會會員負有下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

    三、出席本會各種集會及活動。

    四、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第四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及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以投票方式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出缺時應分別依序遞補。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會就理事當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任四期年。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理事長、常務理事。

    四、議決理事或理事長、常務理事之辭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七、擬訂各種內部作業組織辦法。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互推一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監事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 本會理監事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之。

 

    一、自動提請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會議通過者。

    二、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組人員若干人,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廿三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得成立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修訂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本會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之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年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或聯席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訊軟體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若無法出席會議者應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並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權益。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一、○○○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事業費。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相關財務報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內團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註:本條載明通過章程之會員大會、日期、屆次及內政部核備之日期、文號。